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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老吉”看,在国外申请注册中文商标应注意什么

2014年9月,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后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下称EUIPO)申请注册一件包含“王老吉”字样的商标,遭遇Multi Access Limited引证在先注册的4件欧盟商标提出异议。此案一直持续到今年才有定论,对于中国企业在欧盟进行中文商标申请工作及在欧盟进行中文商标维权活动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就事论事

在被EUIPO驳回异议请求后,Multi Access Limited于2016年5月12日向EUIPO第二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今年3月21日,EUIPO第二申诉委员会作出决定,驳回了申诉方Multi Access Limited的申诉请求,认定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八条规定,若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由于商标标识本身及其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该商标申请将不予核准。在认定混淆可能性时需要全面考虑各个因素,包括相关公众的认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性的比较,商标本身相同或近似性的比较等。

该案中,EUIPO第二申诉委员会在决定中指出,系争商标面向的相关公众一部分为在消费时会尽到一般注意的普通公众(并不限定为有亚洲背景的消费者),另一部分则为具备较高注意程度的专业群体。同时,在简单比较了引证商标

和系争商标的商品保护范围并得出二者相同的结论之后

,EUIPO第二申诉委员会从视觉近似度、发音近似度和概念近似度方面重点审查了引证商标和系争商标的近似度。

此外,EUIPO第二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方并没有能够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或其市场声誉增强了其显著性,因此对于申诉方在先商标显著性的评价就完全取决于商标标识本身的显著性。该委员会认为,针对欧盟境内的一般公众来说,由于申诉方的在先商标并没有相关公众能够理解的特定含义,因此其仅具有一般程度的显著性,进而无法为其提供更高的保护力度。

通过此案,我国企业需要谨记,对于希望在欧盟申请中文商标的申请人而言,需要明确中文商标在欧盟商标申请及后续相关程序中都会被认定为图形商标而非文字商标。相应地,在与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时,其主要通过视觉方面进行对比,而发音、概念的对比在整体比较中被赋予的重要性则相对较低。如果发现有在先商标与拟申请商标的中文文字内容相同,在后申请人可以考虑通过强化具有自身特色的视觉效果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申请时遭到在先权利人或申请人异议的风险。

对于在欧盟已持有中文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而言,如需要通过异议、无效及诉讼程序等进行维权时,切勿想当然地将包含有中文的商标的相关公众直接界定为具有中国或者东亚背景的消费群体,而应结合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考虑。特别是当相关公众有可能被认定为欧盟境内的一般消费群体时,需要注意此时的“相关公众”是无法阅读和理解中文的,即使在先商标如该案一样在中文文字内容上与在后商标及商标申请完全一致,若视觉效果不同也很难被认定为近似或相同。

该案中,EUIPO第二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再次提醒了中文商标权利人,在欧盟开展维权活动时,如果希望将相关公众限定在具有东亚背景、能够认识汉字的相关人群,则应结合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而非仅仅凭着“商标中有中文”这一事实),尽可能提供证据以说服主管机构或法院。同时,如果无法对相关公众的范围进行如上限缩,进行商标标识的近似性比较时便无需再基于中文习惯执着于发音、含义上的近似性,而应将主要精力投入在视觉方面的比较上。

汉字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汉字的特殊结构给汉字商标的国际化注册带来了很大影响,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对汉字商标的接受程度,可以大致将各个国家或地区分为以下三个类:

第一类国家:完全承认汉字具有显著性,如欧盟、英国、北美及大洋洲、韩国、日本以及新加坡。

第二类国家:承认汉字具有显著性,但认为汉字显著性弱,如前苏联各国、东南亚、非洲及中东。

第三类国家:完全不承认汉字具有显著性,如委内瑞拉、越南、埃及、挪威。

在第一类国家,在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且不违反公共秩序等硬性条件下,直接进行纯汉字商标的申请是可以顺利通过显著性审查的。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也可以直接单独使用汉字商标。

在第二类国家,直接申请注册中文商标的风险也不大。但是鉴于汉字在这些国家的识别程度不高,建议申请人在单独递交汉字商标申请的同时递交汉字与其他显著性部分,如英文、拼音、本地语言文件或图形相组合的商标申请。

除此之外,如申请人的纯英文、拼音、本地语言文件或图形因缺乏显著性或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因被官方驳回,申请人希望以增加或改变显著性部分的方式重新设计商标的话,不建议增加中文部分。

在第三类国家,不建议直接申请注册中文商标。如申请人坚持申请注册,建议在汉字商标中增加其他显著性部分,如英文、拼音、本地语言文字或图形。

需要注意的是,官方在审查时不会考虑汉字部分的显著性。同样,如申请人的纯英文、拼音、本地语言文字或图形因缺乏显著性或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因被官方驳回,申请人希望以增加或改变显著性部分的方式重新设计商标的话,切忌增加中文部分。

但如果纯中文商标对申请人非常重要,必须进行单独注册和使用的,建议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之时或之前就要在目标国大量使用商标,待商标在该国建立一定的市场和知名度时,才有可能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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